原告邓**、xxx与被告杨**、绛县千辉******、被告中国人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盐湖区支公司、被告曲鹏、被告曲茂富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茅箭支公司白浪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邓**、xxx与被告杨**、绛县千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辉物流)、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绛县支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盐湖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险盐湖区支公司)、被告曲鹏、被告曲茂富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茅箭支公司白浪营业部(以下简称人保财险白浪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曲鹏、被告曲茂富、被告人寿财险绛县支公司及被告人保财险白浪营业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千辉物流、被告杨**、被告中华联合财险盐湖区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原告xxx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被告曲鹏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58778.4元,具体赔偿明细1、死亡赔偿金2545...(本文书还有29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