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爱情湾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情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上海市圣狄娜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狄娜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爱情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签署的确认书系上诉人法定代表人被迫出具,并非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证人证言不应予以采信。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金额,不能作为判决退还争议款项的依据。经过上诉人核对,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的充*金额已经消费完毕。认可一审法院确认的圣狄娜公司不是本案的责任主体。
李*辩称,承诺书由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自愿签字确认,不存在胁迫情形。在签署承诺书之前,证人马某已经将被上诉人的档案余额告知过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对此是知晓的。认可一审法院确认的圣狄娜公司不是本案的责任主体。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圣狄娜公司述称,服从一审判决。
李*向一审...(本文书还有33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