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芒市华侨农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血春红,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芒市华侨农场(原芒市华侨农业公司)作出的芒侨农司字(2000)第11号对原告的除名决定。事实和理由如下:原告1978年从越南归国后,到原潞西市芒市华侨农业公司参加工作,1995年由于失去承包地,也没有岗位安排原告,原告自谋职业打工维持家庭生活。2011年,原告根据规定补交保险费自1995年10月至2011年9月,1995年之前的工龄视同缴费,与实际缴费工龄接续,2011年10月原告退休后,一直按照自己的实际工龄领取退休金。2000年9月28日,原潞西市华侨农业公司作出芒侨农司字(2000)第11号文件,将包括原告在内的共87名职工除名...(本文书还有20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