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芒市华侨农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血春红,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芒市华侨农场(原芒市华侨农业公司)作出的芒侨农司字(2000)第11号对原告的除名决定。事实和理由如下:原告1990年12月到原潞西县芒市华侨农业公司参加工作,1995年由于失去承包地,原告自谋职业打工维持家庭生活。2003年补办养老保险,原告按照补足15年至退休年龄规定自1995年10月开始至2015年12月缴纳养老保险金,1995年之前的工龄视同缴费,与实际缴费工龄接续。2000年9月28日,原潞西市华侨农业公司作出芒侨农司字(2000)第11号文件,将包括原告在内的共87名职工除名,但此除名决定并未告知、送...(本文书还有19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