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佳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耀公司)、原审被告沈**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佳耀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本案案由错误,应当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本案债务并非家庭夫妻共同债务,上诉人不应当承担。根据一审的庭审可以确认,这些款项是沈**挂靠佳耀公司承包工程购买的材料款,购买材料用于建设工程,根本不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3、一审法院未对证据进行审查,对2016年1月1日借据中229500元的损失未加审查直接认定,128万元被法院查封账户45天认定229500元的损失,认定事实不清。
佳耀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原审被告沈**未做答辩。
佳耀公司向一审...(本文书还有13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