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成都市武侯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武侯社保局)工伤保险待遇行政给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受理后,建议各方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各方均无异议。本案于2018年1月25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市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许*、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武侯社保局根据工伤职工肖*所在单*四川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10月18日做出《成都市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待遇审批表》(以下简称《一次性待遇审批表》)。该表记载:单*:四川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单*编码:54***8;姓名:肖*;性别:男;出生年月:1990.2.28;身份证号:510121********3293;社保编码:22****586;因工死亡时间:2017.1.5;享受一次性待遇金额:工亡补助金拨付标准:33616元×20倍=672320元,第三方已支付680000元,...(本文书还有38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