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张**及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撤销原告与被告2017年6月9日签订的【调解赔偿协议书】。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17原告与被告就一起交通事故的赔偿事宜签订了一份【调解赔偿协议书】,然而在2017年8月份原告王**就该起事故赔偿纠纷又接到了以孙*杨*原告主体的起诉状。此时原告发现该事故赔偿主体应为孙*杨,而不是被告张**,原与张**签订的”协议”是在主体不对、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和遗漏赔偿义务主体的情况下签订的,故依法请求撤销。
张**辩称,第一,被答辩人系×××号车实际车主,2016年3月3日,xx无证驾驶该车辆,与答辩人停放于门前的6台待售二手车发生刮碰,交警部门认定xx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被答辩人作为肇事车辆实际车主,与答辩人于2017年1月...(本文书还有13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