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以下简称第一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董*,被告第一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251,076.98元。开庭审理时原告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康复费94,746.11元;护理费79,999.20元(50,275.00元×10年×2人×75%+50,275.00元÷365天×222天×2人×75%);住院伙食补助费16,650.00元(222天×100元/天×75%);伤残赔偿金326,740.50元;残疾器具费用14,000元/年×(80年-45年)÷4×75%=91,875.00元;营养费16,650.00元;交通费2,571.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00元,司法鉴定费16,500.00元。以上费用共计1,415,754.61元。本案的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27日5时许,原告王**因为便血到被告处治疗。入院后被告医生给原告使用凝血酶,当天下午经胃镜检查为贲门出血,使用了7个止血夹,无活动性出血。原告于入院第二天下午出现了嘴歪及左侧上下肢不灵等症状,经ct检查后诊断为脑血栓。原告在被告医院住院治疗25天,康复治疗197天,截止2015年2月10日,原告共计在被告医院住院222天。目前原告出现嘴歪和左侧上下肢硬瘫,无法正常生活工作,造成原告本人和家人的巨大身心痛苦。后经吉林正大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吉正司鉴中心(2015)法监...(本文书还有66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