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菲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周*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交起诉状等诉讼材料,于2017年4月27日递交补充证据材料及修改后的起诉状。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康菲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周*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无法明确为由向本院提交了中止诉讼程序申请书。2017年7月19日,就周*诉讼主体资格争议,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9月4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不中止诉讼程序,本案继续审理。2017年10月10日,本院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康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康菲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绥中县政府)制定的赔偿补偿标准,赔偿周*所属355.08亩海域因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以下简称溢油事故)污染造成的养殖产品损失634172.88元,并由康菲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康菲公司开发的蓬莱19-3油田于2011年6月4日发生溢油事故,溢油扩散、沉积并污染至辽宁省绥中县海域,周*所属355.08亩合法养殖海域因处于溢油事故污染海域范围内而遭受了损失,康菲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康菲公司辩称,周*的起诉或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主要理由:(一)周*未能证明其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二)周*未能证明溢油事故与其主张的损失之间具有关联性;(三)周*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四)《关于解决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渔业损失赔偿和补偿问题的协议书》已经就任何可能受到溢油事故影响的绥中县养殖生物经济损失的赔偿和补偿问题形成了解决方案,周*应当基于该解决方案向绥中县政府请求赔偿补偿款;(五)周*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周*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了五组(共计14份)证据:第一组证据包括海域使用权证书、转让协议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辽行终字第00204号行政判决书,拟证明周*合法拥有涉案海域的养殖使用权,是适格的索赔主体。第二组证据包括辽宁省葫芦岛市...(本文书还有81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