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查明,2012年2月18日案外人曹*以李**名义与正阳县慎水乡刘*社区新农村建设项目部签定购房合同一份,约定购买刘*社区住房一套,并分四次向慎水乡刘*社区新农村建设项目部支付房款共计x万元。同年9月13日,曹*与李**女儿李*远登记结婚,在该房交付使用之后,曹*进行装修、交纳水、电、气及物业费等,全家居住至今。
2015年7月10日,正阳县好运来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以收购小麦为由,由五申请执行人公司作担保,在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xx元。2016年11月21日,正阳县好运来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向五申请执行人提供慎水乡刘*社区房屋等财产作为反担保。同年11月16日五申请执行人替正阳县好运来粮油购...(本文书还有6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