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宣**经本院合法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8月28日,被告以生意周*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至被告账户2万元,被告收到借款后出具借条一份。2016年4月8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万元,原告于当日从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并交付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还。故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7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以7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1日起至...(本文书还有6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