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查明,2016年6月25日,李**购买驻马店市信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位于正阳县共计x间房屋,用于办公,双方签定购房合同一份。同日,李**将上述五间房屋以x万元的价格抵偿给龚*,双方签定购房合同和房产抵偿债务协议书各一份,李**给龚*出具**房款收条一份。同年6月30日,龚*与尚**签定购房协议书一份,约定龚*从李**处抵偿债务的位于光明大厦房屋,作价x万元,给尚**所有,其中抵偿龚*欠尚**x元债务,尚**于2016年11月21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龚*支付房屋余款x元。之后,尚**办理有房屋的用电手续并交纳用电费用、物业费用等,并将以上房屋出租使用。
2015年7月10日,正阳县好运来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以收购小麦为由,由五申请执行人公司作担保,在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x...(本文书还有7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