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正阳县光明猪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猪业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第二次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光明猪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5年10月,原告经人介绍并经被告同意,案外人夏某将其承包被告土地中的40亩土地转包给原告。该40亩土地位于被告住所地附近的西侧。2015年11月至12月份,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其生产经营中的粪水在不做无害化处理的情况下,利用地势向原告承包的40亩土地浇灌,致使原告的40亩承包地受到严重污染。原告种植的土豆和生姜*到严重损失。事件发生后,原告便向正阳县主管部门正阳县农业局和正阳县环保局等部门反映此事。正阳县农业局安排并邀请专家进行鉴定,经鉴定,原告种植的40亩生姜*重生长不良系耕层土壤内未充分...(本文书还有37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