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人,常**,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已认识很多年了,这次被告找原告帮工擦玻璃、刮玻璃上的粘贴过程中将右眼划伤,经吉林通达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要求被告支付残疾赔偿金为80432.16元。原告2013年9月27住院日至9月30日出院,住院三天三级护理用去治疗眼伤花医疗费2944.52元,车费300元,误工费13310.40元,还有后续治疗费用,并支付精神损害金(按鉴定结果计算),其中被告先支付了200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不是义务帮工法律关系,而是承揽关系,并...(本文书还有16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