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城农商行)与被告郑州华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凯置业)、第三人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城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xx晶,被告华凯置业及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城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华凯置业停止在中牟县商都大街东××北、体育场西侧的土地上的建设,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4日,原告与永城市富民粮食收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民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348999**********2299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富民公司向原告借款2000万元,同日,原告与李**签订了编号为100001101117的《抵押合同》,李**以其以出让方式取得的位于中牟县商都大街东××北、体育场西侧的面积为8175.2平方米的土地(土地证号为:牟**(2015)字第****号)作为抵押物为富民公...(本文书还有31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