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以下简称二附院)与被告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二附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二附院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医疗费7375.5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1日,被告因右锁骨骨折至原告处就诊,被告预交医疗费1000元,经过治疗被告于2015年10月26日出院,期间共产生医疗费8375.52元,但被告出院时未结算,被告尚欠7375.52元,现原告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2015年9月11日,被告因右锁骨骨折至原...(本文书还有6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