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与被告郑**、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保险公司)和原告之申请,追加紫金保险公司和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于2017年9月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郑**、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第三人紫金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30元/天×26天)、营养费2700元(30元/天×90天)、误工费32046.67元(4600元/月×209天)、护理费9000元(100元/天×90天)、残疾赔偿金1606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2019.67元(原告父亲7年*14428元/年*20%÷3、原告女儿26433元/年*2年*20%÷2)、交通费700元,鉴定费3160元,合...(本文书还有49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