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窦**,男,1961年5月**日生,汉族,农民,住盐山县。
上诉人邱**因与被上诉人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邱**及委托代理人宫**、被上诉人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邱**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如下:1、本案被上诉人窦**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上诉人邱**与被上诉人窦**之间不存在借款事实。被上诉人提供的收据不是上诉人所写,交款人是窦西亮,而本案没有证据证明窦**与窦西亮系同一人。村委会证明没有村干部签字,邱文元出具的证明没有进行庭审质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本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没有资金往来,双方之间没有借贷行为。如被上诉人与邱文元之间有资金往来,应当另行向邱文元主张权利,与上诉人无关,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款收据是复印...(本文书还有13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