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邵阳市中心医院(以下简称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由审判员谢*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吕*富、雷旭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中心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91431.98元,护理费13388.52元,误工费83417元,交通费6497元,住宿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0元,必要的营养费3450元,鉴定费1260元,其他费用5810元,合计218754.5元;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7日,原告因“经量多1+年”入院被告妇科。在住院期间经被告处诊断原告患有1、子宫内膜异位症?2、贫血,在被告处妇科...(本文书还有25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