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以下简称盛京医院)因与被上诉人门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盛京医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2.改判盛京医院承担从2013年1月至2017年1月的此项费用;3.由门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中第一项辅助器具费发生的必要性及数额合理性需要相关专业的鉴定专家进行评价。盛京医院对此案出具评议结果专家的专业资质提出质疑,故要求三位专家辅助人提供医师执业证以及验证现在是否经过注册执业。其中一位专家并未从事临床医师工作,盛京医院要求提供鉴定人资格证。且专家辅助人并未见过门某本人,仅依据盛京医院6年前的病历即进行认定,出具意见,存在猜测,故一审判决证据不足。第二项护理费的赔偿标准每年上涨,盛京医院认为应当待实际发生后每年给付一次。
门某辩称,...(本文书还有39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