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以下简称“盛京医院”)与被上诉人万**、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要求改判上诉人盛京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万**、徐*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要求维持原判。
万**、徐*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请:原告万**系徐**的妻子,原告徐*系徐**的女儿。患者徐**于2014年5月28日以体检发现左肾肿物2个月入住盛京医院,院方诊断:左肾占位。于2014年6月5日实施左肾部分切除术,术后第一天(即6月6日7:20)患者死亡。原告认为由于院方术中及术后止血不利,观察处置不及时,救治不到位,导致患者发生失血性休克直至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违反医疗常规规范,没有尽到一位专业医师应尽的注意义务,直接导致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鉴定意见分析说明术中未作冰冻病理,也没有与家属沟通,...(本文书还有40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