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罗**不服被告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批复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5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罗**、罗**以及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符**,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罗**诉称,原告在衡阳市蒸湘区长湖乡松亭村二组均拥有合法房屋。2015年,相关部门告知因当地规划及建设需要将进行拆迁,2016年9月,原告弟弟罗宏标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才获知被告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衡发改农(2011)36号《关于衡阳市蒸水南堤防洪水利综合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该批复行政行为违法,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被告2011年10月31日作出的衡发改农(2011)36号《关于衡阳市蒸水南堤防洪水利综合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被告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辩称,我委作出的批复是政府内部管理事项,不具可诉性,且该批复未对原告的实际权利造成影响,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本文书还有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