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立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日立山东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济南七里堡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里堡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5)历城民初字第2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日立公司、日立山东分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许**对日立公司、日立山东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日立山东分公司未采取必要防护措施、许**无过错及判决日立公司、日立山东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七里堡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责任认定错误,七里堡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七里堡公司作为公共场所七里堡市场的管理人,依法应尽到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确保公共场所的安全。七里堡公司疏于管理,未及时清理地面积水,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七里堡公司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七里堡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二、许**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打开的下机室与画展摊位仅有一米宽距,可通行的空间十分狭小。在此特定环境下,许**应当更加谨慎,...(本文书还有50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