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王**与被告李**、刘**、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常德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李**、王**申请对湘j******别克牌小型轿车的灯光系、行驶系、制动系是否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进行鉴定,本院予以准许,鉴定期间自2017年4月23日至2017年7月5日。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与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第二次)、保险公司(第二次)、公**(第二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共同赔偿李**、王**各项经济损失495393.15元,诉讼过程中变更为71776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7日22时28分许,李**驾驶刘**所出...(本文书还有42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