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李**、王**、李**、刘**、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常德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以(2016)湘0725民初****号**案的鉴定意见直接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为由,于2017年4月23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7年7月5日,中止事由消失后,本案继续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被告李**及其与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第二次)、保险公司(第二次)、公**(第二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共同赔偿李**各项经济损失143430.5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7日22时28分许,李**驾驶刘**所出借的登记所有人为罗**的湘j******小车(该车已投保交强险,且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为罗**),途...(本文书还有46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