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无职业。2011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现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珍,无职业。2001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1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0月1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抓获并羁押,2013年10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看守所。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青检刑诉(2013)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王*、李*珍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青云,被告人史某及其辩护人邓**、被告人王*、李*珍均到庭...(本文书还有13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