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与被告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核工业建设公司)、许**、顾**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8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因原告沈**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浙1003民初****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告核工业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浙1003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核工业建设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于2017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核工业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被告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三被告支付打桩工程款500000元,并赔偿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三被告返还工程欠薪保障金420000元,并赔偿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本文书还有23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