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伍*、林**诉被告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被告附属医院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湛中法民一终字第485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本院重审。重审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及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蔡**律师、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共同诉称,2013年10月28日,林康因反复上腹痛20余天,到被告处住院治疗。入院后为进一步查明病因,2013年10月31日,被告为林康做核磁共振检查,该片已显示林康上腹胰腺部位有肿块,存在病灶,但被告出具的报告为“全腹部平扫及增强未见明显异常”。由于被告的漏诊,导致林康在被告治疗期间,按“慢性胃炎”进行治疗,延误了林康胰腺癌最佳治疗时机。2013年12月25日,林康在湛江市第二人民医院行上腹部mr增强平扫,显示:胰腺钩突区占位××变,考虑胰腺癌。2014年1月2日,林康到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手术,术后病理活体组织诊断报告书显示胰腺癌已转移iii期。2014年6月13日,经双方共同委托,湛江市医学会作出医疗损害鉴定,鉴定书分析认为被告对林**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该过错行为与林康5年生存率下降、手术切除范围扩大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建议为主要因素。因被告对林**漏诊,导致林康因胰腺癌细胞迅速扩散治疗无效于2014年11月2日死亡。中鼎司法鉴定中心也认定被告存在漏诊行为,因此被告应对其过错行为造成林康死亡承担60%的主要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873123.21元,另外还需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被告辩称,被告的漏诊虽然与林**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但中鼎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医方过错与患者林康...(本文书还有77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