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刘**、汪**、蔡**、汤**、马**因与被上诉人抚州市园林绿化局(抚州市风景名胜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被上诉人抚州地景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景设计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2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经征询当事人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刘**、汪**、蔡**、汤**、马**的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并确认六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地景设计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33.80%,并履行相应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事实和理由:1、六上诉人取得被上诉人地景设计公司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2、被上诉人市园林局与上诉人李**、刘**,案外人李**、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没有依法成立。当时上诉人李**、刘**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转让协议是否能够反映行为人的真实意思须比其他合同有更谨慎的审查。协议上加盖的地景设计公司公章是虚假的。3、从协议作为一般民事合同的要求来看,缺乏价款这一必备条款。在原审中,市园林局称没有转让款,但是协议上关于转让款的内容被反复涂改,涂改部分加盖了虚假的地景设计公司公章,这一系列事实反映出所谓的股权转让双方并没有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本文书还有54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