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南京市浦口医院(以下简称浦口医院)因与被申请人陈**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浦口医院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未依法送达(2016)苏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剥夺了我院的上诉权。我院确认送达地为“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号南京市浦口医院刘**收”,一审法院却向代理人顾**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特快专递判决书,且律师事务所名称都没有写。后该快递被他人代收,并未送达到代理人顾**。一审法院送达该判决书直接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不应当认定送达成功。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江苏省医学会鉴定结论,按2500元/月标准,作出过(2013)宁民终字第2504号判决,判决我院支付陈**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后期护理费为15万元(2500元/月*5年)。陈**为后续医疗费、后续护理用品、后续营养费、后续护理费再次起诉,现一审法院依据陈...(本文书还有14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