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吴**、曾**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金堂执字第121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吴**位于金堂县五凤镇临江路x号**栋住房一套(监证xxxx011,建筑面积111.53平方米);被执行人曾**位于金堂县赵*清平街xxx号**栋**单元**楼x号住房一套(监证xxxx018,建筑面积78.15平方米),在执行中,案外人金堂县五凤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五凤政府)以被查封的吴**位于金堂县五凤镇临江路x号**栋(监证xxxx011,建筑面积111.53平方米)房屋系已被五凤政府征收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五凤政府异议称,请求中止对吴**位于金堂县五凤镇临江路x号**栋(监证xxxx011,建筑面积111.53平方米)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本文书还有12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