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富*、富*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该维持原判。
刘**、富*、富*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依法判令盛京医院赔偿我们:医疗费2261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00元、护理费7632元、鉴定费15000元、死亡赔偿金34238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9342元、丧葬费26729元、交通费1500元;盛京医院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患者富永良于2014年9月14日主诉因“腹部外伤半小时”就诊盛京医院急诊,2014年9月15日患者富永良主诉因“跌倒摔伤腹部17个半小时”就诊盛京医院,被诊断为“肝破裂、腹部闭合性损伤”,2014年9月23日行小肠部分切除术,2014年10月18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脓毒血症感染性休克、急性肾功能不全、急性腹膜炎、小肠壁穿孔、腹部闭合性损伤、腹腔积液、ards、mods心肺复苏术后、肺内感染”。患者富永良在医院共计住院37天,ⅰ级护理3天、特别护理33天。盛京医院的诊疗行为经法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京)法源司鉴(2015)医鉴字第****号《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本文书还有34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