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1与被告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南医二附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1的法定代理人蒋*2、李*,被告南医二附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495.25元、护理费10800元、营养费4500元、学费4450元、交通费1000元、伙食补助费2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疤痕修复费5000元;2、被告向原告及家属口头致歉;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0日,原告因腹痛至被告医院就诊,多次b超检查均未提示阑尾异常,被告以腹膜炎收住入院,并强烈建议行阑尾切除手术。术后出院当天,原告手脚均出现肿胀现象并伴随红点。次日,原告经多家医院确诊为过敏性紫癜,再次入住被告医院。经过对过敏性紫癜的深入了解及多家医院医生反馈,12月5日原告已经在脚踝附近出现紫色淤青等皮肤症状,12月10日手术中原告仍有较明显的...(本文书还有41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