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苏泛联公司对中科威德公司的债权是否合法。
江苏泛联公司向中科威德公司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中科威德公司依约提供了贷款。中科威德公司虽不具备金融业务资质,但该《借款合同》是双方为生产经营所需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中科威德公司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故该《借款合同》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侵害第三人合法利益,该借贷行为合法有效,贷款人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借款合同》中,双方就借款期限及江苏泛联公司逾期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予以明确约定,江苏泛联公司应依约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现还款期限已过,江苏泛联公司未依约偿还借款,中科威德公司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赔偿金未超过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前款约定的损失赔偿比例,系各方综合各种因素确定。在主张该违约金时……”该赔偿金应属违约金,故中科威...(本文书还有27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