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与被告林**、吴**、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林**、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被告人寿保险广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向原告肖**连带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41337.3元;2.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事由:2016年6月25日7时45分,被告林**驾驶粤r/xe5××号车辆沿东阜三路由105国道往民富街方向行驶,行驶至肇事路段时,与从g105往阜沙方向行驶由原告肖**驾驶的粤j/h10××号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肖**受伤及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肖**被送往中山市东凤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于2017年2月6日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林**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肖**不承...(本文书还有30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