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朱**、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秦*、被告朱**、朱**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被告朱**因工程施工差资金,于2014年9月18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约定按月息4分计收利息,借款期限为3个月,原告在扣除6万元借款的3个月利息7200元后,将52800.00元人民币借款转账给了朱**,2014年10月20日,被告朱**再次向原告借款5万元,仍约定按月息4分计收利息,原告在扣除5万元借款1个月利息2000元后,将48000.00元人民币借款转账给了朱**,被告朱**的父亲朱**自愿为该借款担保。借款到期后,二被告仅偿还部分借款及利息。在2016年2月6日,双方按月息4分对2016年2月6日之前的借款本息进行结算,加上2016年2月6日至2017年1月20日期间按月息3分计算利息后,双方签订了被告朱**尚欠原告81600元人民币的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在2017年1月20日归还,同时被告承诺用座落于丰都县*********房屋作抵押,被告朱**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中签名。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偿还借款,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朱**偿还原告借款81600元及利...(本文书还有50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