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陈**、第三人陈**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第三人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5月1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2、判决被告协助将坐落在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xxxx号住房1套转移登记为第三人陈**所有;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8月26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日生育女即第三人陈**。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08年5月1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在丰都县民政局协议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财产分割:位于丰都县三合镇平都大道东段xxxx号住房归婚生女陈**所有。”原告请求被告将该房屋过户给第三人陈**,但被告无理拒绝。
被告陈**辩称:签订离婚协议书存在欺诈、...(本文书还有12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