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与被告袁**、彭**、中山市古镇光之路光电照明厂(以下简称光之路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兆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彭**、光之路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袁**签订的租赁合同;2.三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12325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千分之二十计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被告袁**已交纳的押金3万元不予返还,归原告所有;4.三被告返还原告代付的电费32016.57元。事实与理由:被告袁**、彭**系夫妻关系,因经营发展需要,由被告袁**与原告于2015年2月23日签订租赁合同书,两被告租赁原告位于中山市古镇镇东岸西路南四路**号的楼房经营光之路厂。租赁期限从2015年2月23日至2018年2月23日止,租金为每月14500元,每月最后十天内交清下...(本文书还有20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