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与被告河南省诸美种猪育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美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24日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8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诸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5年8月受雇于被告下属的繁育三场任养殖员,2015年12月8日晚,原告在上梯子时不幸跌落摔伤,当晚入住正阳县人民医院治疗,于2016年2月15日出院,住院69天,后于2016年5月11日评定为9级伤残,被告仅支付了医疗费,其它损失拒不赔偿。为此,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16753.4元、护理费8850.6元、营养费2070元、伙食补助费6900元、鉴定费600元、残疾赔偿金43412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99586元,原告后于201...(本文书还有21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