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y×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16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y×及其委托代理人耿*,被上诉人马×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4月,y×向原审法院起诉称:我与马×2010年1月25日在中国北京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6月**日生一子范×。双方共同抚养孩子至2011年6月。期间我已为孩子办理了加拿大国籍手续。2011年6月,我返回加拿大,并积极办理马×的移民申请,一直希望马×及孩子能够如约到加拿大与我共同生活。但自2012年初以来马×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迟迟不配合办理任何手续。且此后我每次回国,马×都采取种种借口推托,与其见面都非常短暂匆忙,并不告知我其具体家庭住址,拒绝并多次推托我看望孩子。鉴于此,我认为已经无法和马×再共同生活,因此诉至法院。由于马×没有工作,没有固定经济来源,也没有为孩子搭建良好生活环境和未来教育的规划。且...(本文书还有31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