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与被告上海谷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成公司)、林**、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胡**,被告谷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陈**两次开庭均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案情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本院延长审理期限6个月。后应当事人申请,本案延长审理期限1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亿元(人民币,下同)...(本文书还有103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