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随州市中心医院与被告孟*、侯**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随州市中心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随州市中心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向我院支付债务转移款224081.6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李**(已故)系被告孟*聘请的施工人员,因安全事故致伤在我院住院治疗356天,共计欠医疗费224081.60元。后李**以孟*、侯**等为被告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2014年12月15日,经随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经我院同意,李**的继承人李*等将该医疗费转移给被告孟*、侯**承担,签订了《先予赔偿和解协议》。但该协议生效后,经我院多次催索,二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医疗费。为此,特诉至法院。
被告孟*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请求原告适当核减该医疗费用。
被告侯**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本文书还有13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