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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广盛********与中山市住********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主体>>统计行政管理>>行政案件>>行政行为>>行政撤销>>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公安行政管理>>其他>>行政案件>>行政主体>>财政行政管理
  • 案例类型:行政判决书
  • 案号(2017)粤2071行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7-12
  •  
  • 【案例概要】

    被告市公积金中心辩称:1.我中心依法享有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行使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职权。我中心作为法律授权的事业单位,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监督与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中心有权责令广盛公司更正违法行为,有权依法向广盛公司作出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2.广盛公司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未为职工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事实清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及第十五条的规定,广盛公司属于应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按规定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结合肖*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其为广盛公司的职工,双方在2003年6月至2014年6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广盛公司没有依法为肖*缴存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事实清楚。3.我中心依法作出中房金责(2017)453号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的决定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法规适用正确。肖*前往我中心处进行投诉,要求广盛公司为其补缴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同时提交了投诉案件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证明劳动关系、工资收入等资料,经依法审核,肖*的投诉申请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本文书还有338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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