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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童*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6)京0105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7-08
  •  
  • 【案例概要】

    4、被告人陈**的供述证明:有信财富公司是有信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我姐姐陈*玲在2012年共同出资成立的,然后就让我找了童*的团队,当时童*有基金领域方面的销售团队和资源,所以就由我姐姐投资,占70%股份,童*以技术和资源入股,占有30%,公司的实际办公地点在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维亚大厦,法人代表是我妻子梁**,实际负责人是我,公司主要就是销售理财产品,赚取佣金。公司有员工100多人,日常管理由总经理童*负责。公司的销售业务也是童*负责的,童*管理销售团队。

    公司从2012年左右开始与×××公司合作,代理销售融典龙鼎系列投资基金,具体是童*负责的,大约总共销售了10个亿,我公司与融典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是童*签的,融典按照销售额给我们公司4%的渠道费用,我公司通过童*负责的销售团队在全国多个省份开展销售,具体是由我公司的销售团队再找下游的投资中介、银行、保险业务员进行推销,公司给销售人员提成大约百分之二至四,销售人员再把自己所得的提成分给他下游渠道一部分,公司总共获得3500左右的佣金,公司自身利润700多万元,都用来公司经营开支了,目前公司账上没有钱了,公司现在也不运营了。我公司与融典合作承销基金产品的事情没有经过有信伟业集团的同意或审批,因为童*一直在做这类业务,公司对童*以及他的团...(本文书还有2151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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