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与被告黄**、戴**、孙**、第三人谢**、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周**、被告黄**的委托代理人全**、被告戴**及第三人左**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租金损失729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等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04年9月17日,原告因与被告黄**、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调解并作出了(2004)雁民一初字429号民事调解书,约定两被告以位于衡阳市蒸湘区西外环线东侧二处总面积为1578.6㎡(衡国用预登字第x、第x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土地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抵偿其所欠原告借款。2004年12月1日,原告依法取得衡阳市蒸湘区西外环线东侧845.3平方米、733.3平方米两块土地的使用权,后原告在该地块上...(本文书还有22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