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男,1964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古镇镇。
上诉人吕**、吕**因与被上诉人邓**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6月7日,邓**因以前被吕*钊殴打一事找吕*钊理论,吕**、吕**用竹竿殴打邓**身体致伤。邓**报警,公安人员到场处理,后邓**被送到中山市古镇医院诊治,同年6月9日转到江门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至同年6月27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9572.34元。同年7月3日,江门市中心医院出具疾病证明书,结论:邓**双眼挫伤,全身多发性软组织挫伤,双眼屈光不正。同年6月21日,中山市公安局古镇分局古镇派出所出具中山市公安局鉴定意见告知书,载明鉴定...(本文书还有25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