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桂**、被告陈**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2月20号口头协商由被告陈**施工为原告刘**搭建**楼**楼钢架结构平房,每平方米120元,因被告陈**偷工减料**房屋建成后一个月内倒塌,并砸坏三轮车一辆,四轮车一辆,冰箱一台,排烟筒一个,经过向法院申请评估,原告刘**请求被告陈**给付因建房倒塌造成的各项损失及评估费共计42183元。
被告辩称,被告为原告搭建的是板房,不是平房,不存在偷工减料,且当时原告刘**搭建板房是为了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原告诉称板房建成一个月内倒塌且多次让被告维修赔偿不属实,并且原告刘**的起诉超出起诉期限。
经审理查明:20...(本文书还有18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