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结婚证、《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收条、银行业务凭证、《关于编号为015282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定如下事实:
1、原告杨**、何**是夫妻关系。
2、2016年9月3日,原告杨**(买受人、乙方)与被告美城公司(出卖人、甲方)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杨**购买美城公司位于房山区x镇x苑x号**层**单元x的房屋(以下简称**房屋)一套,价格为420万元。合同中约定有如下内容:买卖双方同意按建委现行规定(即存入买卖双方共同选定的交易资金银行监管账户)进行交易资金划转,资金包含已付款项;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50万元,作为购房定金;买受人于过户前24小时向出卖人交纳购房首付款249万元,买受人拟申请贷...(本文书还有35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