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昱特公司)与被告北京当归远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归远志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昱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被告当归远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昱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当归远志公司停止侵犯我公司涉案图片的著作权;2.判令当归远志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律师费支出15000元,其中经济损失10000元,律师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依据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富尔特公司)授权,我公司取得了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人使用编号为12259017的摄影作品的权利,同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权。当归远志公司未经授权在其新浪官方微博中使用了该...(本文书还有25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