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绍兴信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宇独任审判,于2017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王**,被告房**及其委托代理人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绍兴信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系案外人绍兴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与建开集团存在劳动关系。2015年由建开集团派遣至原告处工作,期间与建开集团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社会保险也一直参保在建开集团,其工资、社保及公积金由原告与建开集团结算。2017年9月,被告以原告拖欠工资为由向绍兴市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17年7月至8月工资36000元,扣除社保及公积金个人...(本文书还有1795字未显示)